来源_鹏霖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年末结转收入和费用时怎么做账?分配利润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A公司于2008年1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型号不符合公司产品发票生产要求,于是重新购买了新型设备,并将原设备低价转让,转让损失100万元。企业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按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议作了纳税调增处理,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事后经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得知,并非全部资产损失都要报批扣除。那么,A公司2008年该部分损失还能扣除并申请退回多缴的所得税吗? 《》(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A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自行扣除的情形。由于其在规定的纳税年度内没有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所以,即便A公司发生的属于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只要未能在发生当年扣除而需追补确认的都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可以按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因此,A公司资产损失若补扣只能调整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2008年度亏损20万元,多缴纳税款20万元。 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所以,A公司多缴纳的税款20万元可以在2009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1行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递减额 项下填写申报。 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A公司2008年度亏损20万元可以在2009年度进行弥补,如果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毕,未弥补亏损和多缴税款可继续递延至2010年调整。【】 责任编辑:lcl 村镇居民联合建房的税收风险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免征进口关税。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五)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发票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二、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通知第一条中的特色工艺类型和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三、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发票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发。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六、自2024年4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废止。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4年3月31日,既可享受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又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对同一张报关单,自主选择适用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或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不得累计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4年3月16日更多财税新政请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税实务选课中心,相关标签: 汇算清缴必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