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鹏霖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合伙企业,7个常见涉税问题速来了解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 一免一减半 ,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 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 五免五减半 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 登记注册地标准 改为 登记注册地标准 和 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相结合,即:依法在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 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 返程投资 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 特别纳税调整 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为税务机关强化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责任编辑:小奇 加强工业中重点企业税收征管工作
论文关键词:税收管理 偷税漏税 建筑业 项目管理 论文摘要: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税源控管范围狭窄、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税收政策执行困难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以及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提出了依托信息化平台、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手段,构建以建设项目管理为核心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思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 以票管税 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 000万元,漏征税款3 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 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以及代扣代征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代征税款等情况。建立代征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1.科学定位,明确职责。按照双向管理的要求,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建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不仅负责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的申报、解缴、保证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还要负责施工过程、货款结算过程、开工与竣工验收过程的监督,负责对建筑项目的注销清算、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传递税收信息等。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主要负责监督纳税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与工程进度进行纳税申报;监督财务核算及税款缴纳情况,协助工程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项目注销,税款清算等工作,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传递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比对工作。 2.专业管理,动态控制。为了强化对建筑项目的管理,税务机关应采取专人、专职和专责的方式,对建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代扣税款,准确掌握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对涉税动态信息进行监控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现税源监控管理与施工过程同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直至该项目竣工为止。同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责任编辑:老A 关于完善税收考核指标体系 实行专业化环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