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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鹏霖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有多种渠道,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向个人集资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应做不同的处理。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照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的合理性原则。 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应当注意: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 《》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例如,某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有关联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可以扣除。而且同样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不得扣除的三种情况:1、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融通资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2、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利息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企业资金的筹集分为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两种筹集方式。相应地,投资人的对外投资也可以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两种方式。3、投资者未到位投资所对应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则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因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所以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借款利息扣除 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1、区间的划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划分区间,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股东逾期未按规定出资,则会产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资每变化一次,则要分段计算一次。2、各区间内,有多笔贷款及贷款利率有变化的,一定要按给定的公式计算,而不能用未出资额直接乘以利率来计算。3、国税函〔2009〕312号文未明确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资本是否也适用该文件。但根据法理推论,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应包括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因此投资者出资后又抽逃资本的应按该文执行。 向个人集资借款利息的扣除 向自然人借款分两类: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2、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在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扣除尤其注意利率和非法集资:1、国税函[2003]1114号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中规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支付利息的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2、并注意区分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 非法集资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责任编辑:L 参透低成本制造与品牌营销之道

      《》(财税〔2014〕34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据调查得知,无论是小微企业主还是财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了解、关注度不够,而没有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对此,网校总结了小微企业应该如何预缴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第一步:如何预缴主要看上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如果上年度不是小微企业,则不管本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须先按25%税率计算预缴;如果上年度是小微企业,则参照本文第二步进行操作。操作提示: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可以在年初知晓,但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在汇算清缴后才能确定。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上一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最迟可能在5月31日才知晓。而本年度的预缴即使按季度预缴,也需在4月15日前办理,因此,第一季度预缴时,企业通常只能依据上一年度预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判定。就2014年而言,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是4月18日颁布的,企业已完成了第一季度的预缴,可能在预缴时没享受最新的扩大范围减半优惠政策。多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第二步:预缴税款需根据征收方式而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一般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1)定额征收。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期(月或季度)预缴。(2)定率征收。不仅要看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10万元,还要看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是否大于10万元或30万元。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适用20%的税率,不能享受减半优惠;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小于或等于10万元:适用20%的税率,而且享受减半优惠;③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大于10万元:适用20%的税率,停止享受减半优惠;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大于30万元:已不属于小微企业,停用适用20%的税率,适用25%的税率。(3)查账征收。①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由于预缴税额依据是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因此要看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10万元。如果大于10万元,则按20%税率计算预缴;如果小于或等于10万元,则不仅适用20%税率,还可以享受减半优惠。虽然今年的经营状况很可能与去年不一致,但预缴时不予考虑,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以按季度预缴举例:例1,去年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今年每季度预缴所得税12 4 20%=0.6(万元);例2,去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今年每季度预缴所得税8 4 2 20%=0.2(万元)。②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同定率征收方式下的操作。操作提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是逐月(季度)增多的,很可能上月(季度)可以减半计算预缴,而下月(季度)就不能减半了;上月(季度)适用20%税率,本月(季度)却要适用25%税率。假设某小微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根据实际利润额按季度预缴,上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今年预缴情况如下: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应预缴所得税4 2 20%=0.4(万元);第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应预缴所得税12 20%-0.4=2(万元);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应预缴所得税22 20%-0.4-2=2(万元);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应预缴所得税32 25%-2-0.4-2=3.6(万元)。企业第二季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超过10万元,停止减半征收优惠;第四季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超过30万元,停止低税率(20%)优惠,改用税率25%.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小微企业也可能年度中间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方面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就要停止低税率优惠,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对此,大家还有什么样的想法和问题,欢迎大家进入论坛讨论。【】 责任编辑:泥巴姐 美国人要交多少房产税 征收房产税是好还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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