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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鹏霖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房地产企业常见涉税实务问题解答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水利部、民航局、税务总局,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ㄇ�、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ㄇ�、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中央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ㄇ�、市)征收标准见附件1。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四、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财政部2019年4月22日财务人员要了解财税政策,及时获取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如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可以了解一下赵海立老师的课程,全年持续更新,带你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更多推荐: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减征政策看这里→

            今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缴纳房产税。2009年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文件就有关事项做了明确。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1月1日之前,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一直执行着《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不少纳税人对于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算房产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并不十分清楚。下面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加以分别说明。 一是征税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二是适用税率。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另外,《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是房产原值如何确定。《》(财税〔2008〕152号)第二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另外,《》(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10%至30%] 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10%至30%)] 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是报批类减免税政策。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一些房产规定免税,包括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五是房产税纳税义务的起止时间。对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六是外币换算的时间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四条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责任编辑:冠 财产损失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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