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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鹏霖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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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及其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执行新规定如下: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四、新规定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点击阅读原法规:《》【】 责任编辑:泥巴姐 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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