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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鹏霖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会计必掌握!会计记录与报告的技术性规范

汇总凭证分为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和汇总转账凭证三种格式。其中,汇总收款凭证分别按现金和科目的借方科目设置,定期将该期间内全部现金收款凭证和银行存款收款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按与设置科目相对应的贷方科目加反映的经济事项按与设置科目相对应的贷方科目加以归类,一般每月编制一张。汇总付款分别按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科目设置,定期将该期间内全部现金付款凭证和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按与设置科目相对应的借方科目加以归类,一般每月编制一张。汇总转账凭证通常除 现金 、 银行存款 以外的按每一科目的贷方分别设置,定期将该期间内全部转账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按与设置科目相对应的借方科目加以归类,一般每月编制一张。 一、汇总收款凭证的编制 汇总收款凭证,是按现金科目、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分别设置,定期(如5天或10天)将这一期间内的全部现金收款凭证、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分别按与设置科目相对应的贷方科目加以归类、汇总填列一次,每月编制一张。登记总分类账时,应根据汇总收款凭证上的合计数,记入 现金 或 银行存款 总分类账户的借方,根据汇总收款凭证上各贷方科目的合计数分别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的贷方。 二、汇总付款凭证的编制 汇总付款凭证,是按现金科目、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分别设置,定期(如5天或10天)将这一期间内的全部现金付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分别按与设置科目相对应的借方科目加以归类、汇总填列一次,每月编制一张。月终时,结算出汇总付款凭证的合计数,据以登记总分类账。登记总分类账时,根据汇总付款凭证的合计数,记入 现金 、 银行存款 总分类账户的贷方;根据汇总付款凭证内各借方科目的合计数记入相应总分类账户的借方。 三、汇总转账凭证的编制 汇总转账凭证,习惯上,按照贷方科目设置,通常是按照除 现金 、 银行存款 以外的每一科目的贷方分别设置,定期将这一期间内的全部转账凭证,按与设置科目相对应的借方科目加以归类、汇总填列一次,每月编制一张。 四、汇总凭证的基本格式要求 编制收款凭证时,则只能编制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的凭证,而不能编制一贷多借的凭证。 编制付款凭证时,只能编制一借一贷或一贷多借的凭证,而不能编制一借多贷的凭证; 编制转账凭证时,为了避免汇总时出现重汇和漏汇,只能按一个贷方科目与一个或几个借方科目相对应来填制,而不能以几个贷方科目同一个借方科目相对应来填制。【】 责任编辑:佳佳 凭证管理技巧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历史沿革1. 自2008年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50%;2. 2017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3. 2018年,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4. 2024年,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5. 2022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政策依据】1.《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3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发票(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 企业产品发票(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发票、服务或知识等。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 对现存产品发票、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内容】1.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 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发票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发票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 新产品发票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四、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判定标准】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注:自2018年开始,允许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2.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内容】1. 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更多推荐: 浙江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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