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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鹏霖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负税人是什么意思?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区别在哪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了《》(财税〔2015〕39号),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相关规定,我们结合具体事例进行讲解。 问:刘某2015年4月将2012年6月购入并于当月办理产权的普通住宅对外出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因此,刘某2015年4月出售的普通住房已满2年,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问:于某有一套前几年购买的商品房,2015年5月想要对外销售,应当如何确定这处房产的购买时间? 答:根据《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四)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 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 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 孰先 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张某将一套位于中山区价值大于200万的住房对外出售,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张某将位于中山区价值大于200万的住房对外出售,暂免征收土地增税,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责任编辑:泥巴姐 有关平销返利开票和税务处理的问题分析

      【问题】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答案】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购买材料的运费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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