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鹏霖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物业管理服务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会议确定,在前期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一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二是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责任编辑:泥巴姐 建筑业“营改增”面临挑战
《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契税法》,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不少纳税人朋友对契税政策的关注度又热了起来!今天我们就关注度较高的夫妻之间房产加名、减名、更名所涉及的契税问题做详细介绍!《公告》第一条明确,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对此,不少纳税人朋友感到疑惑:夫妻之间房产加名、减名、更名,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应当依法缴纳契税的情形呢?不属于!1.现行有效的规定中,《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2.即将实施的《契税法》中,第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不管是现行规定,还是实施《契税法》后,这项优惠政策并未发生改变。只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更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如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可以了解一下赵海立老师的课程,全年持续更新,带你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相关资讯: 【注意】增值税申报有这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