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鹏霖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如何写会计分录?
[摘要]在努力寻求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道路上,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是我们党综合分析世界发展局势和我国所处历史阶段提出的面向未来的重大决策。本文从促进教育、人力资本、循环经济、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科技创新和新经济等几方面的发展入手,论述了在我国如何建立创新型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关键词]创新型;制度创新;税收优惠;技术创新 国际学术界将那些把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致力于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从而形成日益强大竞争优势的称之为创新型。税收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要改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推动税制创新,就是要调整、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并使同一税种内部及不同税种之间保持协调;就是要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运行结构的调节,以减免税来激励劳动,鼓励储蓄,扩大投资。改善供给。同时,在微观经济中调节生产和消费,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一、完善产业结构优化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OECD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方面的征收。建国以来。我国GDP增长了10多倍,而每增加1亿元GDP所需投资则高达5亿元。根据我国首次发布的绿色GDP核算结果,2004年全国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我国第三产业占GNP比重较低。不到40%,而发达是60%~70%。现代化后进赶超领先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采用 部门不平衡发展战略 ,需要有潜力的主导产业,通过以创新为基础的主导部门与其他部门复杂的关联互动产生扩散效应来推动产业结构转换,从而加速经济增长。 (一)生态税制上。完善现行环保税制,研究开征环保税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根据矿藏的品质来确定资源税税率。在减免税项目中包括对能源矿藏的勘探开发费用的抵扣。对企业为防止开采而破坏环境的支出予以抵扣,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支出的抵扣等。提高单位计税额,实行弹性差别税率,使资源的价值和稀缺性在税收补偿中得到体现,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节约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输出地的财力。支持西部大开发。对技术含量高、资源回收或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对清洁生产继续给予税收鼓励。在合理划分资源等级的基础上,对重点矿山和品目的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税额进行相应调整。对利用资源科技,以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率作为确定税率的重要参考指标,根据资源产品发票在不同时期的价格适当调节税率,为资源开采企业发展提供缓冲的空间。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发票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对 绿色产业 如风能、太阳能、地热、潮汐和水能资源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发票实行零税率。对符合一定生态标准的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给以适当比例的车辆购置税减征优惠。消费税扩围,应考虑将多套住房、高档家具、高档服装、主要大气污染源、高级高能耗娱乐消费、电池、煤炭、一次性产品发票以及一些限制类的建筑材料等纳入其中,并提高税率。在我国能源含税价和价格含税率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成品油等能源税价,在能源制约的大环境下出台燃油税。对一些关键性的、价格高性能优、环保节能经济和社会效益异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和产品发票。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加速折旧和所得税税收抵免及某些增值税减免优惠。为保证征收链条的完整,增值税扩围可先将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环保产业调整、产品发票更新、调整产品发票结构、工艺设备改造、通信设备、计算机、信息传输等作为转型试点,营业税其他项目短期内可保留,相应发生的投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给予所得税抵免。对从事生态节能技术开发、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税基与增值税相协调。 (二)调整产业布局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可设置累进税率来促进地区产业的合理分布,为保护西部环境。在鼓励企业环保生产行为的同时,更要突出预防和惩罚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实行差别税率,对东、中、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收入实行低税率,对从事限制类产业的收入实行高税率,这样就促使一些不利于东部而利于西部地区发展的产业向中西部转移。而逐步退出的是那些在各地区都不利的产业。通过加大税收留成比例来促使资金投入到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建设中,并且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可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国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对适合集约化发展的产业和一些制造业。应实行累退税率,促使资源向大型企业集中。使产业向重工业和采矿业集中的中西部、东北地区转移。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使制造业成为技术创新最为活跃的行业,并且促进产业在区域间的合理布局。 (三)关税政策 综合顺差过大问题。降低原材料、初级产品发票、半成品资源、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发票的出口退税,取消资源型产品发票或投资过热的煤炭、磷矿、电解铜、原油、柴油、钢铁、水泥及一些矿产品发票等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高科技产品发票、具有知识产权产品发票的出口退税率。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发票的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环境无害化技术、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技术资料等,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涉外税收优惠 应尽量减少对直接减免税优惠措施的使用,重视对间接优惠等不受国际税法因素制约形式的采用,使跨国纳税人直接受益。 二、完善促进技术进步、高科技和新经济发晨的税收政策 要变制造 为创造 ,就要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保证获得由其带来的超额利润。鼓励科技投入,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办公用品材料费等报销发票服务,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税收支持力度。 (一)尽快推动增值税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税负,不利于国内投资环境的改善,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降低认定 门槛 ,将一些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并降低税负。消除增值税对技术进步的副作用,根据 税不重征 的原则,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中试产品发票免税。对高新技术产品发票减免或先征后返。免除高新技术企业机器设备进口环节的关税与增值税,并对其产品发票出口退税。 (二)所得税改革 要多用间接措施,税收优惠方式要多样化,并要指向具体科研开发活动及其项目。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比照软件开发企业�?啥愿咝录际跗笠档募际跞嗽钡墓ぷ手С鲈谒扒叭羁鄢�。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平均第7年才能产生盈利的长期性特点,增加亏损弥补年限至企业真正赢利年度,允许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扩大投资抵免,再根据国际通常做法,对创投业这类投资工具属办公用品材料费等报销发票性组织,其收益为中间所得,其投资分红已分配利润如股息红利等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克服经济性重复征税,并可规避WTO规则的限制。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所得税。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可规定将发生的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作为费用直接扣除。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支出。对拥有大型科研机构的企业可允许加大研发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三)营业税的改革 营业税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要免征。税基与增值税相协调。 (四)要根据 弥补风险 的原则。对上述优惠政策及时调整。以免僵化 如对一般技术含量不高的进口设备,可考虑不再免征增值税,这样既有利于增加对国内机器设备的需求,也有利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三、促进教育与人力资本发展的税收政策 要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基本教育政策, 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制定以人为本的税收政策是各个的共同选择。发达高、中、初级工占劳动力的比重分别为35%、50%、15%,而我国的这一比例约为5%、35%、60%,同时这也是导致我国就业增长弹性呈现下降趋势的原因之一。劳动力结构不合理突现出了教育的缺陷。加拿大的教育税是其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父母为子女教育储蓄的利息享受免税;英国对个人以提供奖学金名额等方式捐赠免税,并对向18岁以下或18岁以上但仍在上学的子女的赠与可免赠与税;美国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支出和教育贷款可抵免和税前扣除,纳税人可为未满18岁的孩子设立 教育金 账户,给予一定限额的税前扣除。 为促进人才培养、知识的更新和积累,或鼓励个人、家庭投资于教育。我国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一是比照韩国的教育税、法国的学徒税和培训税等。研究开征教育税,专款专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二是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首先,降低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次,并拉长税率线。英、日、美国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40%、37%、35%,俄罗斯为13%的比例税率。加上我国收入水平低。税前扣除项目少等因素,所以目前税率明显偏高,对引进人才不利。其次,在人才投资成本上可增加个人特许扣除,如所负担的个人或家庭的教育费。对高科技人才的工薪收入可适当提高个税税前扣除额。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参照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并适当扩大对创新发明成果奖励的免税范围。同样地,这些措施也要体现在对技术入股的奖励中。增设教育费用扣除项目,对教育投入实行直接税收优惠,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考虑对学生家庭的学费减免税计划和教育税减免计划,引导家庭对其成员提供更多的教育投资。准予对教育培训捐赠条款的税前列支,以促进对教育的捐赠。建立针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三是整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人力资本支出、人才再教育的扣除�:云笠抵Ц兜募际鹾腿瞬趴⒎延檬前匆欢ū壤臃ㄈ怂昂退盟爸锌鄢灰獯罄杂谄盖胧奔�2年以上的博士后。按每个合同提供的信用额度为1500~6000万里拉,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给予的支持为奖学金的40%。我国必须加大税收政策包括房产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方面对劳动力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允许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鼓励企业和个人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改善劳动供给结构,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根据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原理,适当降低企业税负,鼓励投资,以增加就业机会。根据鼓励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需要,适时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责任编辑:小奇 浅论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设想
摘要:长期以来受多种原因的影响,尚未开征遗产税。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征收遗产税的成本较大,而且收上来的税额也不会很多,但征收遗产税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纯财政的意义。本文从开征遗产赠与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的重要意义出发,提出征收遗产赠与税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遗产赠与税;和谐社会;立法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的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日益突出和严重。对此我国政府也予以高度的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提出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原则;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乃是当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的历史使命。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怎样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的重要挑战。笔者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的视角来考虑,提出及时征收遗产赠与税,以调节居民之间的财富差距,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我国长期未开征遗产税的原因分析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从各个开征遗产税的经验来看,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西方削弱财富过度集中、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国民党时期曾征收过遗产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把开征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并拟定了条例草案,但至今我国仍然没能开征遗产税。究其原因主要有:(1)征收遗产税的税源不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个人拥有的金融资产非常有限,甚至住房等都纳入了公有制的范围。此外,基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国际环境,在华的外商投资和中外人员交往都十分有限,外国公民继承被继承人在境内的遗产和公民继承被继承人在境外的遗产的情况都非常少,因此造成遗产税征收税源的严重不足。(2)征收遗产税的法制不够健全。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虽然对个人和家庭的财产有一些保护性条款,但对于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没有作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遗产税的开征。(3)人们的税收观念落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子承父业、继承家产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与此相适应,人推崇 勤俭持家以遗子孙 ,父母含辛茹苦而为子女留下丰厚的家产,他们情愿自己吃苦奋斗让子女过上优越的生活;而子孙也负有勤俭守业的义务,以维持祖祖辈辈的道德和声望。导致人们对财产的认识还比较传统,再加上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增加了征收遗产税的无形成本。 二、 现阶段我国开设遗产赠与税的现实意义 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征收的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地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多少的悬殊现象,防止财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缓解个人收入拉大带来的矛盾。针对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经济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经济的快速增长为我国遗产赠与税的开征提供了充足的税源保证。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取得了长足进步,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随着经济的腾飞而突飞猛进,社会财富迅速增加。据分析,在全国高收入家庭,资产总量在100万以上的家庭,全国大概有1000万以上,(1)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征遗产税以及赠与税的基本税源。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个人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遗产税及赠与税的税源还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开征遗产赠与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通观世界多国税制结构,遗产税赠与税是税制结构中重要的税种。就遗产税本身的特点而言,这种税可以说是所得税的补充或者延伸 对以往征税不足的弥补,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所得税 对遗产所得的征税,说是财产征税制度的完善。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和财产状况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已严重超过国际警戒线,调节收入差距也已成为目前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遗产的继承造成机会上的不平等,使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ι缁岬奈榷�。而开征遗产税,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 国际上有许多开征遗产税的可借鉴的成功经验。遗产税只对极少数富有者征收,涉及的纳税人数量并不多。从国外情况看,富人更是赞成征收遗产税。(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很多传统观念都会面临挑战, 以依赖先辈为荣 的思想会逐步被 崇尚自主努力 的观念所代替,这些价值观的变化会有助于遗产税的征收。 三、 构建我国遗产赠与税的总体设想 1.建立符合国情的税制模式。遗产税征税模式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财政收入、公平原则和征收成本的权衡过程。目前世界上遗产税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和遗产税制[4],笔者认为我们应实行遗产税与赠与税合二为一的总遗产税制模式。首先,目前个人财产主要以银行储蓄存款、股票、债券等形式存在,隐蔽性较强。而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也无比较完善的有关赠与的法规,税务机关在征收遗产税时很难掌握到赠与税税源。同时为了防止财产所有人为逃避遗产税而在生前以赠与的形式留给他人,选择总遗产税制,有利于控管税源,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问题而发生的拖延缴税。其次,总遗产税制可以节约征税成本。的税制结构仍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的税收体系,因而决定了遗产税税收收入来源的有限性。采用总遗产税制可进一步节约征税成本,体现税收的效率性。 2.纳税人和征税范围。(1)纳税人。遗产赠与税的纳税人应遵循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凡是境内经常居住的公民,属于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其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就其在境内、外的全部遗产征税;凡是不在境内经常居住的公民,以及非公民,属于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其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就其境内遗产征税。(2)征税范围。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继承人和接受赠与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例如房屋、储蓄、金融资产、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等其他合法财产。 3.税基与税前扣除。遗产税的税基为遗产净额,即遗产总额依法减除各项宽免、扣除后的余额。(1)遗产总额的确定。应纳税遗产应体现宽税基的特点,覆盖范围应包括死者遗留下的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被继承人日常生活用品及死者配偶共同持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不应包含在内。(2)扣除项目的确定。国际上通行的扣除项目为:被继承人所欠的各种债务、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公益事业的捐赠、配偶之间遗产的必要扣除等。[4]笔者认为,考虑到我们现阶段经济的发展,遗产赠与税扣除项目可适当放宽,在税制设计时可通过减免税规定来抵消征税对生产的消极影响。如对生产经营性遗产可给予适当减免税;对农村包荒山、荒地等经营权作为遗产,由后人继续执行合同的,可给予免税,以稳定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历史文物、文化艺术品可适当减免税,以防止文化财富的流失。 4.税率的设计。我国开征遗产赠与税主要是在完善现行税制结构的基础上,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消除居民收入差距。所以结合我国现状,笔者认为起征点应定的高一点(100万),税率水平应参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和世界上一部分和地区的遗产税税负水平以及发展变化趋势拟定,实行五级超额累进课征:第一级:应税遗产总额100万元~125万元的部分,实行10%的税率,实际税收负担率为10%;第二级:应税遗产总额125万元~150万元的部分,实行20%的税率,实际税收负担率为10% 11.67%;第三级:应税遗产总额15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实行30%的税率,实际税收负担率为11.67% 16.25%;第四级:应税遗产总额200万元~300万元的部分,实行40%的税率,税收负担率为16.25% 24.17%,第五级:应税遗产总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行50%的税率,税收负担率为24.17%以上。实际的税负随着继承或受赠财产的增加而递增,这也符合征税的基本原则,从而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目的。 5.配套条件的建立与完善。笔者以为开征遗产税,并附以必要的配套措施,在消除贫富差距的同时,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1)实行财产实名制度。通过财产实名制度,能够准确把握个人财产的真实情况,避免财产变相转移,从而杜绝偷逃税行为。(2)提高财产评估机构评估水平。财产评估是开征遗产税的一个重要环节。若财产评估不准确,会造成因多评遗产额而使纳税人多缴遗产税,则会有失公平,或者为减少征税而进行合法避税。(3)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实行个人自行申报制。只有对个人存量财产实行登记制度,税务机关才能了解纳税人各项财产分布情况,否则将很难准确的计算应纳税额。(4)优化纳税环境。除了建立科学严密的遗产赠与税制,完善对个人纳税的征管规定以外,税务部门要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作者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孙亚.贯彻科学发展观 建设和谐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J].税务研究,2006,3:78-80. [2]高萍.关于遗产税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4,2:36-38. [3]蒋晓蕙,张京萍.我国应及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J].税务研究,2005,5:96-98. [4]刘佐.新遗产税的发展与展望[J].税务研究,2000,8:19-21.责任编辑: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