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鹏霖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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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北方即将进入供暖季,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在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部分地区的供热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主要都有哪些政策?一起来学习↓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发票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发票经营企业。热力产品发票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2.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发票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发票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发票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3.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4. 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4年第6号)第二条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发票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发票经营企业。热力产品发票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2.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梢郧值�,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3.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4. 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4年第6号)第二条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二条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发票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发票经营企业。热力产品发票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 1.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梢郧值�,对其供热所使用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3.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 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4年第6号)第二条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二条更多推荐: 好消息!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到2027年底啦!
问题:增成立代理记账公司有什么要求?答案: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疫情期间,企业外购口罩发放给员工使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